一、学校全称 |
上海电机学院 |
二、校址 |
校本部: 上海 市 闵行 区 江川 路 690 号 |
三、层次 |
■ 本科 |
四、办学类型 |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备注: |
五、专业培养对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
英语 |
六、招收男女生比例 |
无 |
七、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
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依据。凡复检、体检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录取资格。 |
八、招生专业 |
招生专业 |
招生计划 |
限招专业 |
专业课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45 |
不限 |
经济学与会计学基础 |
财务管理(集团财务管理方向) |
90 |
德语 |
10 |
英语 德语 |
德语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40 |
电子类 电气类 机械类 |
电工电子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10 |
机械类 汽车类 |
机械设计基础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数字化设计方向) |
5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数控技术方向) |
10 |
机械电子工程 |
5 |
机械电子工程(机电一体化方向) |
10 |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模具CAD/CAM方向) |
5 |
汽车服务工程 |
5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应用技术方向) |
10 |
计算机类 信息类 |
程序设计基础 |
软件技术 |
10 |
电子信息工程 |
5 |
计算机类 信息类
电子类 电气类 |
电工电子 | |
九、招生计划 |
260名 |
十、报名与录取办法 |
1、报名条件
(1)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2) 报考对象为被本市普通高校和上海考生被外地高校录取的2009年应届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其中,包括2009年春季毕业的专科(含高职)毕业生,不包括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下同)。
(3) 考生须持有英语四级证书或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425分(含)以上。
(4) 考生须持有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无计算机证书同学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录取资格。
2、报名注意事项
(1) 报名时间:4月20日、21日接受考生报名。
(2) 报名地点:闵行区江川路690号招生办公室。
(3) 报名手续:凡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限报一所院校,考生凭加盖毕业学校教务处或学生处公章的毕业证明原件报名,同时携带英语证书、计算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一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张。
(4) 报名收费:报名费14元、考试费26元/门(沪价费[2002]8号)、(沪财费[2002]8号)
3、录取办法
具有报考资格的考生,根据学校要求参加1门专业课程笔试,录取时以专业课程成绩加政策性加分总和为依据,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制定单科成绩资格线,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下,按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分条件看英语四级成绩。 |
十一、考试内容 |
同第八点(单科满分150分) |
十二、考试时间 |
根据市教委统一规定时间:5月9日上午9:00起 |
十三、收费标准 |
学费标准 |
5000元/人.年(沪价行[2000]120号) |
住宿费标准 |
900-1500元/人.年(沪价费[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 |
十四、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
学校名称 |
上海电机学院 |
证书种类 |
修学期满,成绩合格,将颁发上海电机学院专科起点本科毕业证书。 |
十五、联系电话 |
021-64629982、64300980*3064 |
十六、网址 |
www.sdju.edu.cn |
十七、资助学生政策 |
1、学校与各大银行协调、协作,帮助困难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等手续;
2、学校成立爱心基金会,对特别困难学生,给予学费部分减免或提供困难补助;
3、学校提供各类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
十八、监督电话 |
021-64622606 |
十九、其他须知 |
1、入学复查:
考生入学后学校将按国家和市教委规定,对新生进行体格复查和专科毕业审查,凡不符合国家和市教委招生规定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2、免试和加分政策:
(加分项目不可累加,取分值中最高一项,其他条件不作加分依据。同时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
(1) 具有报名条件的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复员军人,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军人,可免试转入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
(2) 凡参加国家教育部、劳动部等组织的大学生挑战杯、数学建模、电子设计竞赛、数控技能大赛等大学生科技竞赛,获得省(市)级一等奖或国家二等奖以上的学生加20分。
(3) 烈士子女加20分。
(4) 凡参加上述比赛,获得省(市)级二等奖或国家三等奖的学生加15分。
(5) 大学期间获得省(市)优秀学生干部、优秀三好学生等称号加15分。
(6) 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复员军人加10分。
(7) 获得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加10分。
(8) 凡获省(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高级(含准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加5分。
(9)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的学生加5分。
(10) 归侨、归侨子女、少数民族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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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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