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学〔2007〕27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7年上海市部分

普通高校招收“专升本”新生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本科院校:

为构建高等教育“立交桥”,进一步深化本市普通高校教育、教学改革,2007年本市部分普通高校继续实施招收专升本新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部分普通高校招收专升本新生工作,继续采用2006年的招生考试方案,即全市不再进行统考,由各有关普通高校依法自主组织考试和按事先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进行录取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报考对象为被本市普通高校和上海考生被外地高校录取的2007年应届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含2007年春季毕业的专科(含高职)毕业生,不含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下同)。

三、本市招收“专升本”新生的名额,总体控制在本市普通高校2007年专科(含高职)应届毕业生总数的5%以内。具体名额根据招生学校申报情况,由市教委统筹并另行下发。招生学校制订的招生章程,须经市教委核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同时在市教委网站刊登。

四、各招生院校于5月26日、27日接受考生报名。各招生院校须自行组织专业基础等考试,考试时间统一安排在6月10日。

五、考生报考资格:考生须持有英语四级证书或英语四级考试成绩须达425分(含)以上(其他语种作为个案报批),同时须持有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报考资格由招生院校自主确定。

六、根据教育部印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教学〔2001〕4号),凡被本市高校录取的专升本新生,均须由录取学校统一办理本科学历证书电子预注册手续。

各招生试点院校应严格根据事先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进行招生录取,并将经市教委电子预注册后的新生录取名单,上报教育部。

凡学校有与已公布的招生章程发生变更的情况,须事先报我委核准,未经核准招收的“专升本”新生不予电子预注册。未经电子预注册的“专升本”考生,今后本科学历证书不予电子注册。

七、招生学校应加强领导,完善工作制度,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全程参与招生工作,加强招生录取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此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进行。

八、“专升本”新生的收费标准,按照2006年同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请各普通高校于2007年3月底前以学校正式文件形式向市教委上报学校2007年专升本招生章程。招生章程的基本内容应包括:招生对象和要求、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学校考试科目与内容、考试时间、收费标准、教学地点、报名与录取办法、咨询与监督电话等。

附件:1. 2007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招收专升本新生工作日程

2. 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章程格式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丁良,联系电话:23116739)

 

 


附件1:

2007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招收“专升本”新生工作日程

 

 

工 作 内 容

2007年3月底前

各招生院校向市教委上报招生章程

4月上旬

各招生院校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并在市教委网站公布

5月

各招生院校接受考生咨询

5月26日至27日

考生报名

6月10日上午9:00

各招生院校进行专业基础知识考核

6月17日

各招生院校开始录取新生,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录取标准,公示拟录取新生名单一周

6月24日

将公示后确定的录取新生名单上报市教委进行电子预注册

7月初

录取结束

 

                                                                     

 

附件2:

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章程格式

 

1.高等学校全称

2.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

3.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

4.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

5.专业培养对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6.招收男女生比例

7.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8.招生专业

9.招生计划

10.报名与录取办法

11.考试内容

12.考试时间

13.学费标准

14.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15.联系电话

16.网址

17.资助学生政策

18.监督电话

19.其他须知



发布时间:20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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